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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评新资讯(环评知识)
来源: | 作者:tpl-c6d8144 | 发布时间: 2021-05-24 | 634 次浏览 | 分享到:
自3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对涉及环评造假情形量形作了具体规定,一起来看
自3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对涉及环评造假情形量形作了具体规定,一起来看↓↓↓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

 (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)
二十五、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:“承担资产评估、验资、验证、会计、审计、法律服务、保荐、安全评价、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
(一)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、会计、审计、法律服务、保荐等证明文件,情节特别严重的;
(二)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、会计、审计、等证明文件,情节特别严重的;
(三)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、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、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。
   在前款行为,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   第一款规定的人员,严重不负责任,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   四十八、本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